
神职工作人员
神职工作涉及信仰、人的灵性,与日常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有本质的不同。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明确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除了特别指出的邪教或异端,加拿大对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一视同仁。
从事宗教工作的专职人员(神职工作人员)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在来加工作或申请移民上与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有明显的不同对待。例如,其工作开展是否需要工作许可,申请工作许可时是否需要劳力市场影响评估等等。在处理这类人士的申请需要有不同的考量与策略。
移民条例第186条第L款 允许外籍人事在加拿大无需工作许可,从事“神职”工作。节选条例原文如下:
“ … A foreign national may work in Canada without a work permit… (l) as a person who is responsible for assisting a congregation or group in the achievement of its spiritual goals and whose main duties are to preach doctrine, perform functions related to gatherings of the congregation or group or provide spiritual counselling;…”
这类工作有三个子类别:
- “帮助会众或小组“
- “达至灵性目标“
- “主要职责是讲解信仰经文,开展与会众、小组或灵性咨询相关的工作”
举例,福音布道牧师如葛培理做一个一周的布道会,又如一个海外的牧师到一个本地的教会牧会服务两年。这些神职工作人员都可以领酬且豁免工作许可。
虽然豁免工作许可,但获取相关文件仍然重要,因为它们将帮助工人享受医疗保险、孩子公立教育、配偶工作许可等福利。
外国人来加拿大在有宗教背景的慈善机构进行与宗教相关的义工工作,不管是否在经济上获取报酬或津贴,并不一定会纳入神职工作范畴。按照是否符合神职工作定义区分,申请工作许可。有以下几种途径:
- 非神职工作
加拿大的雇主可以向劳工部就该职位申请 劳工市场影响评估 (LMIA)申明该聘用不会对本地劳工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如此,该外国职员可以据此申请工作许可证。
有LMIA 及工作许可对于想通过快速通道实现移民的神职工人来说,相当重要,因为它将给申请人的CRS评分以额外的600分。
- 神职 和 慈善机构工人豁免:
移民条例第205(d) 明确: “… 这类(神职和慈善性质机构工作的)外国工人可以获得工作许可…”
他们的工作职责必须是慈善或宗教性质,在以帮助舒缓贫困,照拂社区、教育或宗教的机构服务。
过去,移民部对于第205(d)款工人内部解释规定除了少量的津贴不能领取报酬。从2015年,该解释在联邦法庭被成功挑战。
神职工作人员为自己及家人,有几个申请永久居留权的选择,包括联邦技术移民、加拿大经验类别、省提名计划(部分省份)。
要循联邦技术移民 或 加拿大经验类别,必须通过新的“快速通道”系统,而省提名计划,只要申请人英语过关也可以受惠于快速通道的处理。
社团 和 慈善组织
社团是非牟利组织,经注册备案并独立于其会员而存在。社团并不一定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经加拿大税局审批通过后获得“慈善”资质的社团,它必须是以舒缓贫困,提升教育,升华宗教信仰或照拂社区为己任。
加拿大税局有专门的有效慈善机构清单:
http://www.cra-arc.gc.ca/chrts- gvng/lstngs/menu-eng.html.